【记录】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分割的情形离婚后分割婚内分割
离婚后应分割的,夫妻同财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为夫妻的同财,归夫妻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报酬;
二生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
民法典对夫妻同财部分进行了扩大,将其他劳报酬和投资也增加到夫妻同财。
分割原则
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同财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根据财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如双方经协商对财的分割达成一致的,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判决离婚都可以按双方协商结果分割财。但双方的意愿必须真实合法,如果是通过离婚的手段企图达到转移财恶意逃避债的目的,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则存在债权人追责问题。
男女等原则。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夫妻同财。
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实践,争夺唯一住房时,有些法更倾向于将房屋判给女方,由女方对男方进行补偿。
保护无过错方原则。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补偿原则。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判决。
侵害同财的惩罚原则。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同财,或者伪造夫妻同债企图侵占另一方财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同财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财。
02
离婚之后不予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
第1063条
下列财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一一方的婚前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
继承和接受赠予的财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双方同财,但若赠予人明确说明赠与对象仅为一人或被继承人明确继承对象仅为一人,那么不管是继承还是接受赠予的财,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
03
婚内夫妻财分割
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请求分割同财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同财或者伪造夫妻同债等严重损害夫妻同财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分割情形
一六大行为
①隐藏,指故意将夫妻同财隐匿,不让对方知悉。
②转移,指将夫妻同财转移至第三人名下。
③变卖,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出售夫妻同财,且出售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同生活。如果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同财,但是将处分所得款项仍作为夫妻同财的,则不属于该情形。
④毁损,指故意毁坏损害夫妻同财。
⑤挥霍,指将夫妻同财用于不必要的高消费,如赌博。
⑥伪造夫妻同债,指虚构夫妻同债,通过用夫妻同财偿还虚构的债的手段,达到侵占夫妻同财的目的,往往是由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完成。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依司法实践,应根据民法典具体条款认定法定扶养义人的范围。
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一方可否请求财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其扶养义既包括生活上的扶助,更包括一方患病时的扶持。因此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其不履行该义的,患病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不需要通过婚内财分割的方式实现救济。